特殊教育法

我國目前在教育單位的「特殊教育法」及衛生單位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都將聽覺障礙納入其服務當中,雖然兩個單位在對於聽覺障礙之定義及鑑定標準不大相同,但是受到保障的對象皆是雙側聽覺障礙者,故忽略了另一少部分的聽覺障礙族群,亦即是本研究中的研究對象―「單側聽損者」。
    以下為兩單位對於聽覺障礙的相關定義:
(一) 教育單位:
    依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標準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而依照「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教育部,2013)中第五條將聽覺障礙定義為:「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而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標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1. 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2. 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二) 衛生單位: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 (2015),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並將其分為八類。
    根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中,將聽覺障礙將其歸在第二類,即為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並將聽覺障礙定義為:「由於各種原因導致聽覺機能永久性缺損而言。」其鑑定標準如下:
1. 未達下列標準。
2. 雙耳整體障礙比率介於50%至70%,如無法取得純音聽力閾值則為優耳(ABR)聽力閾值介於55至69分貝。
3. 雙耳整體障礙比率介於71%至90%,如無法取得純音聽力閾值則為優耳(ABR)聽力閾值介於70至90分貝。
4. 雙耳整體障礙比率大於90%,如無法取得純音聽力閾值則為優耳(ABR)聽力閾值大於90分貝。

而單側性聽力損失「Unilateral hearing loss,UHL」所指的是兩側耳朵所損失之聽力不對稱,換言之,即是一側耳朵的聽力是正常的,但是另一側的耳朵則有不同程度之聽力損失(McKay, S., & Iyer, A,ASHA,2005)。
綜合上述可知相關單位並無將單側聽損者納入為服務對象,也因此單側聽損者在教育現場上,易遇到下列幾點問題:
(1) 較容易被教師忽略掉的,因其在學校的學科學習、人際互動、自我適應及常規適應與雙側聽損學生或其他障礙相較之下,較沒有那麼明顯,加上有些教師還存在著單側聽損學生另一側耳朵是健全的,就應該能夠聽見之迷思,但卻忘了雖然學生只有單側聽力損失,但是對其本身所造成之影響是旁人所無法想像的。也因為這樣的迷思,進而導致學生在學校適應上產生困境時,教師較不容易適時地察覺。
(2) 在座位上的規劃,教師也較無法適時的根據學生的聽覺情況去做適度的調整。
(3) 因其在教育單位的特殊教育鑑定上未符合其鑑定標準,故無法為其申請FM調頻系統,對於單側聽損較嚴重的學生,在上課聽取訊息或是與老師及同儕溝通討論時,在聽取訊息的清晰度會因此而受影響,也會間接地影響到其人際溝通。
(4) 單側聽損者在教育單位的特殊教育鑑定上未符合其鑑定標準,在購買助聽器上時,無法申請其相關補助,然而一副助聽器費用對於有些家庭或個人來說是一筆不小的費用,也因無相關補助費用,有些家庭考慮到經濟上無法負擔,便暫時不作助聽器的配戴,因而直接影響其課堂上學習及溝通和人際互動問題。
我國設立特殊教育鑑定及身心障礙鑑定的主要目的,在於評估出有需求的身心障礙者,並進一步提供其相關之特教服務與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而近幾年來單側聽損族群雖然不斷的尋求媒體、相關有力人士及立法委員協助發聲,但一年又一年過去了,無論是在過去或是現在,單側聽損族群仍是一個常常被忽視且邊緣化的族群,而未來他們所需要的不僅僅是微弱的聲音被聽見,更需要的是希望政府及社會大眾能夠正視他們,並提供相關的特教服務及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給予其支持與協助,使其能適度的改變自己、接納自己,進而適應學校或社會的生活。

已加入購物車
已更新購物車
網路異常,請重新整理